【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票丢失是否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2020.8.20

发票丢失是否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各地

地区口径

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12366】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发布日期:2019-08-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cx/detai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丢失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报告?

留言时间:2020-08-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8d24d72d82b4bab9071c0d3adb8e979

银行给我司开了4张贷款利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此4张普票原件丢失,电子税务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模块设置的下拉菜单里只能选择我司自己领取的发票,不能填写对方开具的发票(系统截图见附件)。按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逻辑,上述发票无需报告,因为不管开票方(仅限空白发票及存根联)还是收票方都无法报告,是否意味着这种情形无需报告?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业务。另外,如网上无法办理业务,建议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厅办理业务。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