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职、解除劳动、企业破产遣散以及内退等发放的补偿金是否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优惠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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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 | 【安徽税务】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6-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383f0db41a240069f36871dbd7e1c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适用该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问题,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相应收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情形,不能享受相关限额免税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正常符合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可以享受文件规定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大连税务 | 【大连税务】关于解聘补偿金纳税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7a7ebae4454fe9833cd99fc5fead25 国税局:你好,现有以下问题咨询,望解答。本企业马上要提前解散,企业会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前日就补偿金纳税的问题咨询12366,解答说,如果企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该补偿金可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如果企业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应将补偿金全额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不享受优惠政策。我们没有明确本企业目前状况应该以哪种方式为员工补偿金报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提前解散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终止”,而非“解除”。虽然为“终止”,但截至企业解散日期,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到期,甚至大部分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以优惠方式进行报税呢?该规定本意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合同未到期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是为保障员工正常的生活而制定的。本企业的员工面临的状况完全符合规定的初衷,望国税领导给予支持,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366坐席人员与主管局工作人员分别与纳税人电话取得联系,为其解释该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认定的时间以合同是否到期为准,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福建税务 | 【福建税务】2020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20.5.12 http://fujian.chinatax.gov.cn./bsfw/nsfwrx/12366wtj_201/202005/t20200512_360504.htm 24.企业原先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到期,但2020年1月又续签了新的合同。个人在2019年12月取得企业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5.企业注销前向员工发放遣散费,个人是否可以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因此,企业注销前向员工发放遣散费,个人可以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2019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9.9.16 http://fujian.chinatax.gov.cn/bsfw/nsfwrx/12366wtj_201/201909/t20190916_329365.html 28.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浙江税务 | 【浙江税务】热点问答:近期热点咨询问题解答(一)2019.10.14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9/10/14/art_13003_435712.html 13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安徽税务 | 【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6月) 2019.7.23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19/7/23/art_9438_581877.html 六、企业宣告破产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7月) 2019.8.22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19/8/22/art_9438_581878.html 十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
宁波税务 | 【宁波地税】2012年度汇算清缴: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2013.2.17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69&aid=14853 13、问:2013年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如何? 答: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宁波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暂定为49760元。) |
北京地税 | 北京税务】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2年9月)2022.10.13 4.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答:一、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离职补偿通常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因此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而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所以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北京地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2017-02-14 16 (摘自网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法规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厦门税务 | 【2019年8月热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08-13 09:05 来源:厦门税务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S10753.html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
中山税务 |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9.7.2 发布时间:2019-07-02 16:06: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http://www.gd-n-tax.gov.cn/gdsw/zssw_tzgg/2019-07/02/content_131f83d0eb7048d695a093b5777b2b3e.shtml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见附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07元,据此计算,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8621元/月(需与12%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标准从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付年金的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018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07元,据此计算,个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缴付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18621元/月(需与4%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标准从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18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74484元,据此计算,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为223452元。该标准从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日 附件:关于公布2018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来源: 中山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9-06-10 市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国统字〔2009〕114号)要求,现将2018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030元,月平均工资为6169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484元,月平均工资为6207元。 中山市统计局 2019年5月30日 |
深圳税务 | 【深圳税务】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留言时间:2020-07-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a11baaf35574e0f9e5e214c443d42f2 本人已离职,现在取得公司支付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请帮我解答下,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税务】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1b7c15e02b646e2adc61e63e80afab9 您好!请问一下: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最新的免税标准是多少?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税务】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9-06-20 14:57: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1906/4910f0a89cb0460ca15e305167cda0d9.s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35127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广东清远税务 | 【清远市税务局】2019年3月咨询热点 发布时间:2019-04-17 09:59: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http://www.gd-n-tax.gov.cn/gdsw/qysw_myzxrd/2019-04/17/content_2c28eeab03c0455dbec3771b75d2ec73.shtml 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西藏税务 | 【西藏税务】高原税话:2023年4月~6月热点问答 2023.7.27 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西藏税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温馨提醒: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年平均工资。 西藏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8期) http://www.xztax.gov.cn/col/col34/index.html 问题5、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西藏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4期) 问题9、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税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江苏税务 | 【江苏地税】员工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了2年的加班费,终止合同上面分别列明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加班费是否可以适用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摘自网络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68&aid=11641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合同中单独列明的加班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离职补偿金范围,因此,应该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
青岛地税 | 【2012年度汇算清缴】青地税二函(2013)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69&aid=6693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9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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