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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政策 12
(2)过渡期工资薪金发放的“筹划”与税务机关检查的“问题” 20
1.1.2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21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选择单独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27
(5)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29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独计税 32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选择享受 37
2.2 居民个人身份判定改变与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的计税判定 61
2.6 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事项不再存在 78
(4)年度内发放工资薪金只有税额时间性差异没有绝对性差异 92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陷阱” 93
(10)过渡期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不能作任何扣减 159
(5)劳务报酬收入与预扣预缴税款如何取得进行汇算清缴 170
(8)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则对于个人劳务报酬中的发票要求 175
(4)约稿未发表但仍支付的费用或给付样书等方式如何计缴个税 182
3.4.2 属于合伙人或个独投资人的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 245
3.4.3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是个税法的“盲区” 247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关系与协调处理 272
6.1 征收社保主体与征收个税主体融为税务机关征收为一体 286
7.3 部分工作领域仍实施严厉的工资与社保基数的校验 294
9.2.6 代开法:利用第三方人力公司发放部分工资的方法 314
附件6: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341
附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346
附件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353
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362
附件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370
附件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377
宣传语
梳理个税新政,分清主次风险,定位适用情形。
税务统征社保,合规成本企高,优化用工方式。
一切尽在大力税手的专业、实务与品质。
序
2019年,必将是中国税法改革大跨步前进的一年,这更是一个对所有企业,对民众都将带来深刻改变的起始,我们将进入一个波澜壮阔的税法建设与发展的新时代、新经济与新生活。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付诸全面实施,同时社保开始全面划转税务统征,这两件大事,对国家、对企业、对个人,除了申报与征管方式变化之外,将是深层次的利益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带来的是个体税负的显著变化,社保入税的合规化倒逼却极可能是给企业带来无限经营压力,随之而来的将是用工方式的大调整。
虽然第三只眼本人出书较多,也忍不住奋笔疾书,想记录下这伟大的时刻,笔者注意到,市场上对于个税方面的图书较多,但是融合了个税变革与社保入税的内容,才是笔者想融合所思与所写的,希望我们的读者更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立法,其间修修补补,历次修改多是聚焦于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的提高,同时一直以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财税部门、专家数十年来未停止过推动发展,但是囿于中国特殊的国情,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未充分融合,征管手段仍只能依靠单位有效掌握下的扣缴。但在大的方向上,国家早已明确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鉴于大众对于生活成本的支出压力,为体现个税的公平性,税收调剂社会财富的功能亦需得到考虑。在充分征求意见,政府积极推进下,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至此,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实质性地迈出了伟大一步。
概况来看,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共有六大亮点:
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调整优化部分税率级距
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健全征管制度与部门协调信息共享
虽然这仅仅是一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但其框架与理念却是突破性的,大范围地改变了持续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申报规则、征管模式,同时带来了对于个人税负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对于大多数工薪一族来讲有减税的效果,对多项收入人群可能会有税负增加的情形。在征管方法上,创新地实施了单位预扣缴与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相融合的征管手段。首次设立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在适用规则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征管识别要求,在公平性、合理性的考虑前提下,简化征管成本将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虽可能面临困难,毕竟这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可以慢慢地探索经验,有总比没有的好。本次税改在反避税手段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方面,拥有了法定的授权职能,税务机关也将有了更大的主动性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野蛮避税”的操作将得到越来越严厉的监控与防范。
而另一个事项就是社保转由税务机关统征,一度对民营企业家带来很大的心理“恐慌”,好在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明确了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同时国家也在推进降低社保费率,但是一个现实是,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对社保形成刚性之需,原来不合规的缴纳,并不会得到永远得到“保护”,这也是不公平的,更不符合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大方向。因此即使在降低费率之后,对很多企业来讲,基数的透明化,极可能出现社保成本仍大额增加的情形,必将对企业的利润、用工都将带来深远影响。
作者在学习新个税法过程中,与同行交流的时候,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尽量减少复制法规文件,而是希望采取一种创新的,利于理解与展示的表达方式,以表、图为主要的方式,配以解释、案例、法规依据、规划与税务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力求给出一个全面的、有层次的问题分析,希望也给我们的读者一个全新的阅读体验与尝试。
让我们一起投入到这伟大的税法变革的新时代,积极学习,正能量宣传,同时我们也知道,税改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持持改善的过程,我们也要有耐心、信心,一起推动税收法制的不断进步。
感谢大力税手的写作团队成员,他们给予了本人很多的建议与协助复核。由于水平所限,相关的内容或存在错误、片面之处,也有的属于个人的理解分析,还大家请批评与指正。同时我们也要特别注意,在整个的个税法改革过程中,其间的细化与配套文件将持续进行调整与发布新的意见,敬请及时关注财税部门的正式通知。你可通过微信13146602942联络第三只眼郝龙航,随时进行相应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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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龙航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