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统借统还中“企业集团”是如何界定的?

之前就提到过这个问题,财税【2016】36号文关于统借统还的涉税问题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争议,作为同样纳税人来说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或解释我们都喜欢,但高兴的同时也要有边界或依据,总局虽然没有明确但先从几个省份的口径我们来分析一下。

1、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关于企业集团的定义: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 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 资本总和 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 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3、各省局执行口径:

目前有山东国税、深圳国税、内蒙国税、海南国税、青岛国税、河北国税等国税局对企业集团明确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来执行。

【山东国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如何界定?(2016.7.21)

答: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深圳国税】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内蒙国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企业集团发债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答: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海南国税】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问题(2016.8.17)

答: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河北国税】二十一、关于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问题(2017.6.6)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应以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前提。

4、从上面几个省局的执行口径可以看出“企业集团”得是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真集团才可适用统借统还优惠政策,没有明确执行口径的省份纳税人也应谨慎适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沟通后再执行。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