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悬赏50元红包]债券免税利息收入实收还是权责计提,您的处理如何?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下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协调,哪位大侠可以回复一下(企业或税务机关),你们是如何处理国债、地方政策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免税利息收入的确认?一是实际收到,二是权责发生制计提(如同企业所得税一样计提也算免,未来转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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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实际收到利息收入,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先收款的为收款日,先开票的为开票(此段话为土话),按照这一原则在账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7年前
本人认为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符合会计规定,税法上按债券规定应支付利息的时候确认利息收入。在税务方面,税会差异,税务有规定安税务规定,税务无规定按会计。
7年前
转让或到期时确认
7年前
看来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遇到银行调整困难,放弃了实际到期收到(应收)时点,而采用了会计上的应计权责制,或许此时会有重复享受免税待遇的,期待快速明确口径,不然“门户”之争不可避免了。感谢三位税手的发言与智慧呈现。
7年前
个人认为是实际收到利息收入,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先收款的为收款日,先开票的为开票(此段话为土话),按照这一原则在账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本人认为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符合会计规定,税法上按债券规定应支付利息的时候确认利息收入。在税务方面,税会差异,税务有规定安税务规定,税务无规定按会计。
转让或到期时确认
看来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遇到银行调整困难,放弃了实际到期收到(应收)时点,而采用了会计上的应计权责制,或许此时会有重复享受免税待遇的,期待快速明确口径,不然“门户”之争不可避免了。感谢三位税手的发言与智慧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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