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员工奖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不是福利)

营改增单位,购入一批IPAD,发送给员工作为绩效奖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是福利、个人消费还是视同销售?麻烦税手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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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如果是专票,作进项转出
7年前
抵扣,视同销售
7年前
不管是奖励还是购置使用,只要是用于企业自身生产、服务的都可以抵扣。反回来说,还要好好考虑的,考虑不好有问题
7年前
购入货物用于绩效奖励,一定会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个人觉得应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年前
如果抵扣了,需进项转出
7年前
思考这个问题,第三只眼认为通常需要关注如下几点: (1) 实物发放是不是必然是福利,如是那是不得抵扣的,这个说的清楚。个人理解这不好定为福利,而是狭义上的工资薪金的发放; (2)这是不是个人消费,小编还是支持这个观点的,因为从增值税的链条来看,这个环节是消费环节了,最终环节,没有再往后续的链条转化了,虽然我们理解员工可以加油工作,但那是间接的了,不然如何界定个人消费呢,自己搬回家了,所以据此认为是不得抵扣的; (3)要不要作视同销售,虽然结果可能是一样的,抵、销都作,但是这不符合视同销售的范围,建议不作视同销售。 (4)要关注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用于员工奖励和福利,是要作视同销售的,这跟增值税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不需要作视同销售的,这千万别混淆了。 希望大家多指正呀!
7年前
个人认为是属于福利,作进项税转出
7年前
支持郝老师观点
7年前
个人同意郝老师的观点,增值税的链条要考虑下,税种的概念定义要理解全面,辩证看待,能得到相对经得起推敲的答案。更合理的处理营改增实务,不可片面独断,感谢郝老师。
7年前
购入一批IPAD,发送给员工作为绩效奖励,如果企业发放的是使用权,提前离职收回,就不涉及争议问题了
7年前
非货币性福利。如果是专票,作进项转出
抵扣,视同销售
不管是奖励还是购置使用,只要是用于企业自身生产、服务的都可以抵扣。反回来说,还要好好考虑的,考虑不好有问题
购入货物用于绩效奖励,一定会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个人觉得应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抵扣了,需进项转出
思考这个问题,第三只眼认为通常需要关注如下几点: (1) 实物发放是不是必然是福利,如是那是不得抵扣的,这个说的清楚。个人理解这不好定为福利,而是狭义上的工资薪金的发放; (2)这是不是个人消费,小编还是支持这个观点的,因为从增值税的链条来看,这个环节是消费环节了,最终环节,没有再往后续的链条转化了,虽然我们理解员工可以加油工作,但那是间接的了,不然如何界定个人消费呢,自己搬回家了,所以据此认为是不得抵扣的; (3)要不要作视同销售,虽然结果可能是一样的,抵、销都作,但是这不符合视同销售的范围,建议不作视同销售。 (4)要关注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用于员工奖励和福利,是要作视同销售的,这跟增值税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不需要作视同销售的,这千万别混淆了。 希望大家多指正呀!
个人认为是属于福利,作进项税转出
支持郝老师观点
个人同意郝老师的观点,增值税的链条要考虑下,税种的概念定义要理解全面,辩证看待,能得到相对经得起推敲的答案。更合理的处理营改增实务,不可片面独断,感谢郝老师。
购入一批IPAD,发送给员工作为绩效奖励,如果企业发放的是使用权,提前离职收回,就不涉及争议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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