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小刀营改增课堂经典问题之(一)

【经典问题】青岛微信宣传案例 2016年3月1日,一般纳税人建造厂房,5月1日起,构成不动产实体(厂房)的购进货物以及与厂房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可以抵扣,且需要分期抵扣,如果厂房建成后,于2017年3月出售了,此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将已抵扣的转出,未抵扣的不得抵扣。 【---案例需进一步确认】 问该案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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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摘自青岛国税“不动产抵扣”的一个PPT,个人理解,选择一般计税的可能性弱于简易(只有5月1日后的才能允许换扣,而之前的采购取得票也抵扣不了,只能是这样权责分不清了,看结果了)。如是简易,那就一点也别抵扣了。看小刀的意见啦。
8年前
小刀观点:财税【2016】36号文中,不动产的取得有三种时态:(已经)取得——过去时;(正在)取得——进行时和(开始)取得——将来时三种情形。案例中的不动产正处于取得的“进行时”状态,不属于4月30号以前(已经)取得的不动产。故,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7年前
此问题摘自青岛国税“不动产抵扣”的一个PPT,个人理解,选择一般计税的可能性弱于简易(只有5月1日后的才能允许换扣,而之前的采购取得票也抵扣不了,只能是这样权责分不清了,看结果了)。如是简易,那就一点也别抵扣了。看小刀的意见啦。
小刀观点:财税【2016】36号文中,不动产的取得有三种时态:(已经)取得——过去时;(正在)取得——进行时和(开始)取得——将来时三种情形。案例中的不动产正处于取得的“进行时”状态,不属于4月30号以前(已经)取得的不动产。故,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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