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德发案第二弹:稽查局权限,是专司还是包办

德发案第二弹:稽查局权限,是专司还是包办

原创 2017-04-28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稽查局的专司是什么意思,是只能查偷逃骗抗,,还是可以包办包括发票违法等在内的一切税收违法行为。早些年这个争议比较多。“专司”一次是指专门掌管,清朝的赵澄鉴 《卖茶娘》一诗中有“调羹糁蓼岂未谙,茶事专司一鑪火”的说法。吴玉章在《辛亥革命·暗杀活动的风行》中曾经谈及“至1905年后,这种暗杀活动更为扩大了,同盟会特地组织了一个专司暗杀的部门。”专司到底是指专门做某个事,不做别的事,甚至是不能做别的事;还是说,专业做某个事,其他的是也可以做,从百度词条的这两个解释也不太好做出判断,可以说,确实存在着争议。此前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为了解决争议并明确稽查局的相关职责,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进一步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据此可以判断,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逃骗抗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关联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当然,这个文件能不能替代解释实施细则第九条也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最高法院在德发案中显然是采纳了国税函【2013】140号文的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指出,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级稽查局是否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职权,但稽查局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特别是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时,如果稽查局不能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必然会影响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对税收征管形成障碍。因此,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本案中,广州税稽一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在广州税稽一局对德发公司销售涉案房产涉嫌偷税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作出的,不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德发公司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案不属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情形为由,认为广州税稽一局无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德发公司拍卖涉案不动产的收入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超出广州税稽一局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认为,这个判决绝对不会超出所料,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真的敢判决稽查局不能查偷逃骗抗以外的其他违法案件岂不天下大乱,有多少案子会被推倒重来。最高法院认为,税款核定权是稽查权的应有之义。现在的关键是,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对于细则第九条的解释国务院责无旁贷,既然第九条有这么大的争议,国务院应该尽快着手制定行政法规解释文件,但是启动解释需要国务院所属机构提出动仪,这一点应该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来负责。通过解释也可以提升税务总局解释的法律效力。当然如果能够通过修改细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稽查局的合法职责则更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尊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发一份意见书给国务院,总理也是学法律出身!

附录: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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