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企业发生无偿的应税行为都要视同销售吗?

问题企业发生无偿的应税行为都要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吗?

答:不都视同销售。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此条规定不视同销售情形:

1、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论何种情况下均不视同销售。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

3、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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