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没有医疗费原件,凭分割单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问题最近有一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发生医疗费经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收据原件被保险公司收去,保险公司给出具一个原始凭证分割单,请问我司凭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工伤保险一般规定,具体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该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一职工在正常作业期间不惧受伤,于是该企业按正常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该企业所在保险部门按规定额度给予报销。该企业先垫付医疗费后保险公司给予报销,假如该次发生医院治疗费10000元,医院给该公司一次性开具了医疗费收据,假设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法定报销金额为8000元。按保险公司报销规定要取得医疗费收据原件,保险公司给该企业出具了一个2000元的医疗费收据分割单(将原件复印后在上面注明了保险公司8000元,该企业承担2000元等信息,并加盖了保险公司印章),该企业取得的2000元的医疗费收据分割单是否可以扣除呢?

本人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不能一看到没有收据或发票原件就不能扣除,这样结论来得太过于简单,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为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

(一)真实性是指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包括:

(1)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

(2)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二)合法性是指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包括:

(1)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四)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首先上述医疗费确已实际发生的,其次这个分割单是由于国家社保险制度等原因造成的,并非企业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票据,如果100%报销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就是由于部分报销才产生了分割单情形,之前我们最熟悉的有水电分割单,到目前为止还是有部分地区执行可以扣除的。最后综上所述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分割单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分割单事项执行口径:

1、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气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气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气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气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3、【天津国税10.问: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

答: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水电分割单总结】水电分割单因为有国税函 [2009]537号这个件存在,因此一般认为企业或个人具备开票的能力,要按转供处理,确实不能开具发票的才可以适用分割单。《国家科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自2011.10.13日起停止执行的企便函[2009]33号也有过规定。

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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