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还休140之019:嵌套式资管计划的增值税
原创 2017-03-24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讨论3:图中的嵌套式资管计划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A银行作为委托人,委托券商1发行一款定向资管计划,A银行购买该计划。该资管计划对实际融资人发放贷款。此时对于A银行而言,其原来直接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就变为了持有一项资管计划的收益。
如果假设A银行投资于该项资管计划时没有约定保底,那么A银行取得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券商1依据140号文第四条规定,来缴纳该资管计划投放(放款)于融资人产生的利息的增值税。
这时A银行又跟券商2协商好,我将计划1产生的收益权全部卖给你券商2,你券商2给我发行一个资管计划1来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刚好用来买我转让给你的收益权,将来计划1的资金到期后,我用到期的计划1资金再将收益权买回来,归还你计划2的钱。对于计划2而言,该项资管产品的运营是买入收益权,再卖回去,属于买入返售,是一个融资行为,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计划2的管理人,也即是券商2。
计划2的资金来源是哪里呢,是来自于B银行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B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计划2的时候,我们假设也是不允许保底的,那么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计划2所分配的收益也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保本理财产品从计划2取得分配的资金后,B银行再将其分配给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属于取得保本收益,严格地说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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