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很多人都错了,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保险如何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呢?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总结一下。

一、法规规定及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为其投资者和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规定。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它是在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有经济能力和保险意愿的社会主体,为了进一步保障自身的权益,自主决定所投保的险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国家也提倡和鼓励社会主体投保商业保险,但是基于国家税收利益上的考虑,以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等角度出发,若允许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商业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将造成不同盈利水平等状况下的企业扣除范围不一,税负不均,不宜从税收政策上促进这种现象的发生,所以本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其中,企业投资者,是指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投资人,而不管该投资人是否在本企业任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

但是,商业保险的种类较多,形式多样,功能也相对较为复杂和多样,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的特定商业保险,可能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直接相关的,不宜一概规定不许税前扣除。所以本条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限于以下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

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在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中,从事特定工种的职工,其人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次微小的失误或者事故,都可能使这些职工的生命、健康受到致命性威胁。为了减少这些职工工作的后顾之忧,同时为了尽可能的保障这些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国家会作出要求企业为这些职工投保人身安全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且从企业角度来看,其对本企业职工的工伤等负有赔偿责任,若通过保险,能分散和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其取得经济利益流入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也符合税前扣除原则。为了鼓励企业为特定工种职工投保人身安全保险费,落实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有必要允许企业发生的这部分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原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本条是沿用了原内资税法的这个规定,并将其扩大到含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增加特定类型的商业保险费,如企业因其职工出差而为职工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费用支出等,应准予税前扣除。考虑到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也无法一一明确,而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作灵活调整。所以,本条就规定了这么一个授权性条款,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东方总结】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所述立法意图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必须是法定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

2、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两种情况商业保险可以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目前主管部门只规定了一项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建筑法》和《煤炭法》将意外伤害险由强制变为了自愿:

1、《建筑法》由强制变为了自愿:

根据2011年4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1997年11月1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上述《建筑法》的前后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变更后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鼓励企业参保,而不是强制保险。

2、《煤炭法》由强制变为了自愿:

根据2011年4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1996年8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上述《煤炭法》的前后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变更后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鼓励企业参保,而不是强制保险。

三、建筑施工及煤矿企业自愿缴纳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分析建筑施工及煤矿企业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注意,能不能税前扣除与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没有必然的关系)。

四、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整:

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广大财务人员的注意,但确确实实法律已发生的大变化。我们也看到有一些老师的文章还在按老规定在宣传,请建筑业、煤炭业的财务人员2016年末汇算清缴时要注意做纳税调增处理,避免损失。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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