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外担保情况,有的是对非关联方担保,有的是关联方担保,还有的是无偿担保或是有偿担保,那么有偿担保在我的《关于贷款等担保费的税务处理》一文中有说明,那么无偿提供担保该如何税务处理呢?

一、增值税处理:

1、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对外提供担保无论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提供担保视同销售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或普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如何计算担保费率:

目前还没有见到各地的执行口径,只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根据总局培训参考文件,成本利润率目前暂定为10%。)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4、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规定,如果自然人股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无偿提供担保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案例说明:

例1】A、B两家公司均为国内法人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B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1、B公司无偿为A公司提供担保,不论是否为关联方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税务局检查时将可能对此征税,并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担保的费率,从而对其征收增值税。3、B公司视同销售处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担保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例2】A为B公司股东、B公司为国内法人企业,B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B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A股东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A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A股东自然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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