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取得专票发票真的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先认证吗?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什么情况都二话不说,撸起袖子要先认证吗?这个结论真的有点绝对。应该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个别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情况下都要先认证。

特殊情况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一般纳税人享受全额抵减应纳税额的不需认证;如一般纳税人放弃享受全额抵减的可以认证抵扣。

【地方口径】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自2012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认证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3、《常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关于适用财税[2012]15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201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4【需认证特例】《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属未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准予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2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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