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欲说还休140之018:两个资管产品的问题讨论

欲说还休140之018:两个资管产品的问题讨论

原创 2017-03-17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4.02资管产品问题讨论(1-4)

问题讨论1(万联证券张庆玉):一个融资业务,委托人拿走了5000万的利息收入,管理人只拿50万的管理费,那5000万也要管理人开票吗?

【分析】利息收入首先在资管产品层面实现,由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管理人从管理计划中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属于管理人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由其缴纳增值税。由于税法明确管理人为利息收入纳税人,因此管理人开具利息发票是大势所趋。建议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某某资管计划

问题讨论2:按照基金协议,由基金负担的审计费、咨询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基金层面可以抵扣吗?这些费用发票的抬头怎么写?

【分析】审计费、咨询费等资管产品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局未明确之前,可以开具抬头为管理人全称,但最好仍建议开票方备注某某资管计划。对于这些费用是每一个资管计划各自抵扣(产品配比),还是将全部资管计划的费用和管理人自身的费用放在一起抵扣呢?从信托原理上来说,应当单独核算,但从财税两部门解读稿来看,似乎支持混抵。混抵总体是对纳税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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