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手记018:老收入的增值税衔接
原创 2017-03-16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4.03全面试行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1、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假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确认收入3180万元,但是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确认会计收入且未计提营业税。
借:应收账款 31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80万
2016年5月,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向客户加税点收费,原合同收费金额3180万元保持不变,需将原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价税分离,调整5月收入差额:
借:银行存款 3180万
贷:应收账款 318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 180万(或者贷方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万
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会在2016年4月基于所谓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并不缴纳,待实际产生纳税义务进入申报期再行缴纳。参照上述业务,则2016年4月可能会有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9万
计提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9.08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13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4.77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3.18万
2016年5月,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需将原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价税分离,调整5月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180万(或者贷方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万 与上一种情形调整一致。
同时冲减原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考虑到附加科目可能已经采用月结法结转入本年利润,仍然统一调整5月的会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9万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13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4.77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3.1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8.08万
我们认为,在22号文示范账务处理的基础上,在2016年5月应结合当月其他各项收入和增值税等应统一计提“一税两费”。如果4月待转销项税额已经在5月转化为销项税额,则无需补充调整原待转销项税额。如果并未转化则按22号文自身的表述进行调整,应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由于调整后的收入为3000万元,可以补记4月份待转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180万(或者贷方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并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全面试行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请注意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实施后,营业税金附加的核算内容并不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相关税金及附加统一核算。22号文实施后,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四项税金(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也纳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我们理解,这里不影响列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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