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转供电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出现转供电的原因:

出现转供电的原因很多,由于目前的计量手段和方式的制约,一般电业局只对产权所有人安装电表,不针对使用人安装电表,使用人不能直接面对电业局结算。比如:房屋出租转供电、物业公司对一些业户、商场等公众场所。

二、转供电有资质要求吗?

转供电并没有资质的要求,并不需要到工商局增加企业的经营范围。另外到工商局增加转供电的经营范围工商局也不会给予增加,因此各位纳税人就不用担心超范围经营的事了。

三、对供电公司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直接从供电公司取得的发票会有两张,一张是电费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另一张是农网费普通发票。

四、转供电规定:

根据《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虽然上文是对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个案批复,但这个业务本身具有相通性,说明了转供电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并包括价外费用,因此我们说转供电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电费税率17%,征收率3%。

五、案例说明:

【例1】A电业局、B转供电公司、C使用电公司(三公司均为一般人),2017年2月份发生电费100万, A向B开具了含税9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5万元的农网费发票。假如B公司全额转供,则B公司要向C公司开具含税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网费的存在,即使全部为一般人,会出现下面的结果。

B公司利润=收入-成本=100/1.17-(95/1.17+5)=85.47-86.20=-0.73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17*17%-95/1.17*17%=14.53-13.80=0.73万元。转供电B公司形成亏损,还要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因此建议转供电公司不能平转,要在价格上进行调整。

【例2】A电业局、B转供电公司、C使用电公司(A公司为一般人,B、C均为小规模),2017年2月份发生电费100万, A向B开具了含税9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5万元的农网费发票。假如B公司全额转供,则B公司要向C公司开具含税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率为3%。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网费的存在,即B、C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会出现下面的结果。

B公司利润=收入-成本=100/1.03-100=97.09-100=-2.91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03*3%=2.91万元。转供电B公司形成亏损,还要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因此建议转供电公司不能平转,要在价格上进行调整。

【例3】A电业局、B转供电公司、C使用电公司(A、B公司为一般人, C均为小规模),2017年2月份发生电费100万, A向B开具了含税9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5万元的农网费发票。假如B公司全额转供,则B公司要向C公司开具含税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均可),税率为17%。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网费的存在,即B为一般人, C为小规模纳税人,会出现下面的结果。

B公司利润=收入-成本=100/1.17-(95/1.17+5)=85.47-86.20=-0.73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17*17%-95/1.17*17%=14.53-13.80=0.73万元。转供电B公司形成亏损,还要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因此建议转供电公司不能平转,要在价格上进行调整。

【例4】A电业局、B转供电公司、C使用电公司(A为一般人、B公司为小规模, C均为一般人),2017年2月份发生电费100万, A向B开具了含税9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5万元的农网费发票。假如B公司全额转供,则B公司要向C公司开具含税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网费的存在,即B为小规模纳税人, C为一般纳税人,会出现下面的结果。

B公司利润=收入-成本=100/1.03-100=97.09-100=-2.91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 100/1.03*3%=2.91万元。转供电B公司形成亏损,还要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因此建议转供电公司不能平转,要在价格上进行调整。

【东方建议】

关于转供电有部分税务机关认可采取水电分割单的形式,但也部分税务局不认可此种做法。建议在采取此办法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得到认可后才可以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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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10.问: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 答: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7年前
【天津国税】10.问: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 答: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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