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耐人味的回答,利息和手续费税前扣除凭证不一样

当看到《天津市国税局.2016汇缴热点政策问答之二》下面的问题时,确实应该受到纳税人的关注,汇算清缴来了,你的公司做到了吗?请看天津国税的答复。

【天津国税】3.问: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东方理解】其实这个回答很简单不需过度解读,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借款利息税前的扣除凭证按法律规定,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但都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但是由于目前的银行业实际情况与营改增前没有太大变化,金融机构系统还没有改造好,企业也可凭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有利息发票的凭发票,没有利息发票的凭利息结算单,或者利息发票和结算单二者均有。)

第二部分是手续费的扣除凭证按法法律规定,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但都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这个手续费就没有但是了,天津国税规定只能凭发票扣除。但是我想问了,利息发票(一般一个月或季度结息一次)都可能开不出来,相对于交易量更大笔数更多的手续费就更不用说了,为什么天津国税针对利息和手续费给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真是让人不能理解了。

【东方建议】国税总局与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文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系统改造,按规定给企业开具发票,避免给企业带为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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