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在支付给农户收入时,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请教各位老师,“公司+农户”模式下,农户取得了收入,公司在支付给农户时,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在支付给农户收入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2004-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0-07-09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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