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2016年5月1日以后竣工处置结余工程物资的计税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多或少会结余一部分工程物资,如果后续有工程则会保留使用,如果后续没有工程则会进行处置,那么一般纳税人处置结余物资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在2016年5月1日后全面营改增后各地的执行口径。

【湖北国税】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的问题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实际操作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北京国税】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 (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福建国税】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资格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库存货物,应按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管工程物资用在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均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上述三省市的执行口径,只有湖北国税的规定有些不同,湖北国税“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只有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一定条件固定资产、老不动产等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无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处置营改增前、后购买的物资应全部按适用税率纳税,这仅仅只是湖北国税的特别规定,并没有总局的法规支撑。

另外我们再从另外一个侧面分析一下,因为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如果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有兼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人)销售工程物资也要按适用税率征税,那么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同样也要按适用税率征税。至少在当前的增值税政策,还是要按适用税率征税的。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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