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手记015: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原创 2017-03-09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3.0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按应付或实付不含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22号文规定的上述分录根源于以下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按应付或实付含税金额)
同时
借:应付账款\等(剔除出来的应代扣的税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不含税)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上述处理与实务操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实务中还会同时涉及城建税等税金附加、预提所得税的扣缴。此处在具体分析时,为便于理解也一并假设省略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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