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案例说明,营改增7个易发生错误问题

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A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贷款利率为年化4.35%,同时按贷款合同约定A公司需向建设银行按贷款金额支付0.435%的手续费,建行给予开具了专票。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接受了建行的贷款服务并向建行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A公司即使取得专票,该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开具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手续费,能否申报抵扣进项抵扣?

答: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例2】A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1年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亿元,50%敞口,同时按规定需按开立金额向建设银行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建行给予开具了10万元专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取得手续费专票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金融业纳税人咨询,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3】承例1,建行向A公司贷款2亿元,按约定按季计收利息,每季度20日为结息日,第一期在3月20日结息。按照53号公告建行在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3月20日所属期3月份的销售额,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6%。

4、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时,是否可以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例4】假设销售方与售卡方是同一个纳税人(售卡方或销售方为“A公司”),购卡方为B公司,持卡人为自然人王某。一日B公司向A公司购卡1000元,同日B公司将该卡送给王某作为业务招待用,在受卡后3日王某到A公司进行购物消费。根据53号公告规定A公司应在B公司充值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法定只能开普票),王某到A公司购物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法定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是真实发生的】但是确实有人持卡消费时到超市或商场开出了发票,首先明确这是不合法的;其次超市或商场之所以能够开出发票是由于他们有多余的发票可开,很多自然人是不要开发票的;最后提醒超市或商场在传达开票规定时要传达到位,避免基层开票员随便开票。

5、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例5】假设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售卡方为A公司,销售方为B公司),购卡方为C公司,持卡人为自然人王某。一日C公司向A公司购卡1000元,同日C公司将该卡送给王某作为业务招待用,在受卡后3日王某到B公司进行购物消费。根据53号公告规定A公司应在C公司充值时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法定只能开普票,开票按53号公告第九条开具。),王某到B公司购物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法定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向A公司结算款项,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法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要按正常开具发票规定开,按实际销售物品开具)。

6、多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多用途卡时,是否可以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东方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不管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只能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卡的整个业务环节中就不存在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因为无论如何也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人或充值人可以凭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目前购卡的用途主要有业务招待、员工福利、自用(这个是由于没有送出去留下来自用的)、个人消费、偿债(这个也是可能存在的,卡基本上就等同于现金啊。)等等。送卡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请广大购卡单位注意防范风险,作招待送给个人时要按“其他所得”征收个税;如送给员工作为福利还要按“工资薪金”征收个税。

另外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

7、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咨询,购进家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东方理解】以后这个规定可能需要修改或在理解上应该与时俱进,还应该看用途,如果是用于企业的家政服务如能取得专票则可以抵扣,如是为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则是不得抵扣的。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注册税务师,11年跨国企业及多年大型国企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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