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以正视听,总局明确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税

一、总局口径: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增值税类(含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的内容,其中包含总局对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可以放弃减税,并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代开或自开专票:

有的老师公众号文章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只能开普票,不能开具上述业务的专票,究竟到底能不能开呢?那么我们先罗列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原文及解读文件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希望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统一政策口径。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中是说统一政策口径,根据老增值税法规及营改增相关现行法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的“纳税人”当然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自然人可代开专票的只有三种情况),总局的文件已经说的很明确,之前有与该文件相抵触的则按本文件执行。因此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放弃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符合条件的住宿业和鉴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可自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此之外可以自开了(法定不得开专票的除外)。

三、探讨问题:

1、对于这个业务问题销售方如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则是享受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放弃优惠政策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3%代开或自开增值税发票,就不是优惠政策了。

2、对于这个业务问题销售方如是一般纳税人且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则是享受了增值税优惠政策(类似于是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一种补偿),如果放弃优惠政策则一般纳税人按照3%自开增值税发票(按3%开票相对于一般人来讲则还是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的彻底一点呢?是否可以不适用简易而直接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呢?原来有过一个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否定了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时还没有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当时不允许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手就不能抵扣了,那么自90号公告下发后可以开专票了,下手就可以抵扣了,已经与之前的状况完全不同了,因此本人倾向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如果选择放弃简易是可以开具17%税率增值税发票的。

【注】对于这个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再操作执行,至少未来一般人一定是可以实现这种开具税率为17%发票操作的。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注册税务师,11年跨国企业及多年大型国企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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