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非居民税收004-发生在境内咨询顾问费的税务处理

问题:境内A企业为在市区内一般纳税人的房开企业,建成后运营一家文化旅游项目,目前处于建设期,需要大量设计,为使设计方案更好落地,物聘请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提供艺术监督、协助图纸完善、深化设计的顾问服务,该公司每月出席两次现场工作会议,每月需支付80000元人民币,A企业在向境外支付费用时香港公司需要交哪些税?对外支付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我们分别就税费各自分担和由A企业包税两种情况分别说明下:

一、按税法各自负担情况:

1、缴纳或扣缴预提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根据19号令首先香港公司可以自行申报或委托支付人及以外的人代理申报,其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被指定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香港公司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外支付顾问费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至于自行申报、代理申报或是指定扣缴得根据情况而定。

2、扣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方理解】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这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些不同,原规定是先自己,再代理人,最后购买方。本次36号文将代理人删除了,防止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发生,这样加大了对购买方的责任。同时也建议国税总局统一规范扣缴义务人的问题,类似这种服务规定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而预提所得税却没有规定法定扣缴义务(当出现条例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指定扣缴),会造成纳税申报的不统一。

3、计算纳税:

假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为20%。

应纳预提所得税=80000/(1+6%)*20%*25%=3773.58元

应纳增值税=80000/(1+6%)*6%=4528.30元

应纳城建税及附加=4528.30*(7%+3%+2%)=543.40元

那么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如何确定呢【注:香港公司没有在中国设置账簿会计核算,同时也不考虑享受税收协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包税情况:

合同中约定包税条款的应将不含税金额换算为含税金额,本案例中是境内A企业税全包。

1、缴纳或扣缴预提所得税:同上

2、扣缴增值税:同上

3、计算纳税:

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为20%。

应纳预提所得税=80000/(1-20%*25%-6%*12%)*20%*25%=4242.68元

应纳增值税=80000/(1-20%*25%-6%*12%)/(1+6%)*6%=4803.04元

应纳城建税及附加=4803.04*(7%+3%+2%)=576.36元

三、登记备案事宜:

1、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2、合同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3、支付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40号规定执行。

四、银行付汇:

境内企业到银行支外付汇时凭有效合同、形式发票(INVOICE)、完税凭证复印件(单笔超5万美元的还需要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当然本案中没有超过则不需要备案表。)等必要手续得完备。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11年跨国企业和多年大型国企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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