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零租金和一元租金对外租赁房屋,有何税务风险?

今天有微友提问,企业采取零租金和一元租金对外租赁房屋,有何税务风险?

答: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有很大风险的,我们就零租金、一元租金分别说明存在的涉税风险.

零租金:就是无偿使用。由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该企业将房屋无偿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处理

而营业税时代,对于这种无偿行为没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征营业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当时时任肖捷局长的在线答疑也为不征税提供了执行口径。营改增以后就不存在法律盲区了,及时更新观念,规避税收风险。

一元租金:就是价格明显偏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一般像这样的交易行为,财税部门虽然没有量化“明显“的指标,也很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价格偏低,将按上述顺序确定公允价格,补征增值税。

二者共同处理原则还是对交易价格的再修正,使之达到市场交易价格,这也是独立交易原则的体现。另外被确定为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还可能涉及《征管法》及《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规的调整。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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