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内设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何税会处理

一、财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009-11-12)规定,(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因此内设食堂等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处理

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01-15)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内设食堂等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职工福利费处理。

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呢?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作计算其他各项的基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01-15)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不符合所得税法中的工资总额,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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