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欲说还休140之006:货币基金之惴惴不安

欲说还休140之006:货币基金之惴惴不安

原创 2017-02-07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1.03货币基金

证监会120号令《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这里的货币市场基金通常简称为货币基金。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货币基金具体合同判断,通常情况下货币基金也是不保本的,因此货币基金每日转份额的时候对于转份额的那部分红利收益相当于被投资者拿回又作为追加投资形成新的基金份额,依据财税【2015】140号文分红的那部分收益不是建立在保本的基础上,无需缴纳分红收益环节的增值税。后续赎回货币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是到期赎回,即使将其界定为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对每一个被赎回的份额而言,赎回价格和成本都是1元,不涉及差价的金融商品买卖环节的增值税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事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这个免征增值税如果结合财税【2016】140号文来理解,应该理解为免的是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很多同学对这个条款惴惴不安,这个条款是否适用于货币基金呢?换句话说,货币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是否免征增值税呢?也就是最根本的问题货币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呢?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很大争议,按照证监会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证监会还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我理解,在增值税领域,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基金)就是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于债券买卖的事项应按36号文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货币基金资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予以征免。当然确实也有观点认为,货币基金不属于增值税36号文中的证券投资基金而不允许适用相关免税政策。

货币基金相关政策当前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存在较大争议。按照财税【2008】1号文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确实有业内同志认为,货币基金不属于所得税1号文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比如,有观点认为,货币基金主要投放于货币市场,而非证券市场,因此货币基金投放于货币市场取得的收入不能依据上述第(一)项予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观点认为,货币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货币基金投资者从货币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能依据上述第(二)项,暂免征收投资者层面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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