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食堂等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今天有财务人员在微信群中问,食堂用的固定资产当年计提的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算做职工福利费吗?

一、财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2009-11-12)规定,(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因此食堂等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折旧计入职工福利费处理

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01-15)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国税函[2009]3号发文日期是2009115日,而财企[2009]242号发文日期是20091112日,财政部是晚于税务总局发文的,因此财政部还是较国税总局表述的更准确一些(设备、设施一般都要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等科目,需要通过分期折旧的方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但实际上关于这一条款财政部与国税总局的观点还是一致的,并没有差异。

三、延伸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东方理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并且兼用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

即购买或建造食堂等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专用于集体福利部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用的可以抵扣。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可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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