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高速公路免收道路通行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原创 2017-01-30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文件《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仅针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重要节假日,实施7座(包括7座)以下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但不包括元旦、端午节和中秋节。
当您驱车“驰骋”在拥堵不堪的高速公路的时候,是否想过这样一个问题:营改增后,作为企业运营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规定时间免收通行费,是否应该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规定时间内免收通行费,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