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全面解读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二)

27.《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和第6点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机关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东方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8.建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既有在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在经营地开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在机构所在地开的发票,在经营地开具的发票是否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东方理解】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法规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纳税申报。

29.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东方理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注:自然人肯定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30.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是必须由总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发票,还是可以由直接提供建筑服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

答: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签订合同单位与提供服务单位签订授权协议的,该建筑服务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开票给发包方;也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母公司),再由总公司(母公司)开票给发包方。

【东方理解】这其中涉及三方,分别为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接授服务方。首先总公司与接受服务方签订了合同,但实际由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并收款,其次总公司与分、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安徽国税给了纳税人选择权,可以由分、子公司直接开给接受服务方或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母公司),再由总公司(母公司)开票给发包方。后者相当于总公司分包给分、子公司,再由分、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

31.跨县(市、区)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建筑企业总公司如何才能抵扣分公司采购建筑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抵扣进项税。

【东方理解】谁取得发票谁抵扣,这是基本的原则。

32.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东方理解】税收法规与建筑法规不是一回事。

33.建筑企业是否省内外所有建筑业务的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东方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分公司也可以成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非得由总部开具发票。

34.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东方理解】根据国税发[2016]2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发[2016]53号文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

【东方理解】只要是简易项目备案是一定的,只不过各个地方税局要求不一样,有简单一点的也有复杂一点的,但不论怎样适用简易计税必须经过备案这个程序,细节决定成败。但目前对老项目的工期没有限制,现实中有太多因素决定工期了,没有办法控制,因此税局也就不限制了。

36.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东方理解】标准式答复,没有什么可说的。税法对甲供材的数量没有量的标准,完全交给纳税人们来选择。另外对老项目除了上述规定外,个别地区对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例如,北京、深圳、安徽等)。像湖北等省局只看形式。下看第45个问题。

37.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东方理解】电梯或中央空调等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安装后与房屋构成一体,作为不动产附属设施来认定。从缴纳房产税等也可以从侧面来认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税率11%。本人之前发布的《电梯维修保养征收增值税问题》一文,较为全面的总结了各省局对其税目的认定,只有福建国税比较特殊,按修理修配征税,适用税率为17%。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6)1.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其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期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属于货物,不属于不动产,因此,提供电梯维修,属于修理修配,使用税率17%。

38.建筑企业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东方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39.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税率栏填写3%。

【东方理解】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的纳税人一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人可以自开专票,税务局不给予一般人代开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

答: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东方理解】以公司为内税主体,不管是法人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都可以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不需要按项目购买税控设备。

41.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东方理解】这个就是硬性规定,境外的纳税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关键就是确定税用税目,然后按照适用税目确定税率,和征收率没关系。而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购买方为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

42.对于销售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差额征税的,是否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东方理解】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除了税法明文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外均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另外一定要搞清楚不得抵扣项目和不得开具专票是完全不同的事项,不得抵扣是针对受票方来说的,开票方可以按规定正常开具专票,而受票方接到发票后不进行抵扣就是了;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是针对开票方来说的,受票方只能接收到普票。

43.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复垦服务,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东方理解】先定性,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然后按照建筑服务的三个简易计税情形处理就可了。

44.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的,当期扣除分包款后的预缴税款,如果一个项目产生负数,能否抵减另一项目的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同项目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管是不是适用同一种计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由于需要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征管办法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45.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东方理解】上看第36个问题,安徽国税也是想法尽可能让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但要关注一下确凿证明具体都包括什么(本人认为可包括发票、结算单据、账簿等)。

46.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是否要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主要是延续了营业税的政策,收到预收款就要交税确实有些不合理,我想在增值税立法时会改变的,现在只是过渡期,平稳才是国家所能接受的。

47.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对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东方理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同时再提醒一下,房产税也是不需要缴纳的。

48.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实际经营时往往承建工程的建筑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到工程款,要大量垫付工程物资、机械劳务费用款,如果按以上规定时限确认纳税义务,这将势必加重建筑企业负担,能否根据建筑企业经营现状,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建筑项目有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时间(如验工计价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东方理解】建筑行业不按合同付款是普遍现象,安徽国税的解释从情理上我绝对的支持,但从法理上总局好像没有这样解释过。

49.纳税人从事建筑拆除、平整土地业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上述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东方理解】根据财税【2016】36文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可提供财税咨询、金融服务、项目对接等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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