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汇算清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别忘了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汇优惠政策别忘了备案,细节决定成败。辽宁省(不包括大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主要看下面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主要注意事项: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以表代备主要包括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2、预缴环节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与汇缴时享受要分清。

3、备案时间《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即不得超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期(次年的5月31日)。

4、没按时备案该怎么办?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5、适用企业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只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6、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生效之日起(2015.1.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存在审批事项了,全部改为备案享受

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2016-9-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改革,促进纳税服务深度融合,统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标准,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本公告。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内(不含大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备案,暂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备案,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标注其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五、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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