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全面解读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东方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是老项目,但由于有69号公告规定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5月1日以后取得质量保证金的,无论是否选择一般或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教科书式的答复,与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致。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混合销售的特殊处理,可按兼营进行税务处理。可是与上面的答复明显的矛盾。这可能也是对上述四类企业的减税下的特殊处理。如果总局将混合销售放开如果能够分开核算的分别纳税就可以解决这些矛盾了。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

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东方理解】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前取得的专票不得用于抵扣,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税务总局将会对过渡期发票进行专项检查,于2016年9月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纳税人要注意过渡期发票抵扣事项。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

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东方理解】备案还是按照地方的规定处理,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七)《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

青岛国税就有规定涉及多个项目的,可汇总备案。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

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东方理解】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2016.10.11)六、关于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征税增值税。同时,上述服务符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因此,供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用户收取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供热管网的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有些建筑企业存在先有施工合同,后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象,施工合同日期是试点前,施工许可证日期是试点后,可否按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方式计税?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东方理解】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老项目的界定是有顺序的,有证的先看证,证不符合老项目的规定的则不需要再看合同了。

8.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答: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园林绿化公司也是多种经营了,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按混合销售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9.一级土地开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东方理解】财税【2016】36号文件,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0.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东方理解】总包单位作为老项目而分包单位却要做为新项目其实有点让人难以理解;另外分包单位(一般纳税人)不能作为老项目可是可以作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11.建筑行业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销售收入,还是以竣工决算的价款来确定销售收入?

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竣工决算价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东方理解】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2.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政策如何规定?

答: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东方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14.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东方理解】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要特别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注:项目名称必须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致;同时对自开和代开要求一致。)

1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东方理解】特殊情况下,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了特殊情况均为一般处理即可。

1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东方理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三种情形,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

1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东方理解】注意营改增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18.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东方理解】《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替代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

19.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答: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东方理解】本次营改增给了纳税人较大的选择权,可以就不同的项目选择一般或简易计税方法。但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安徽国税早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四)(2016-06-22),16.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延伸】这个实务问题与租赁车辆相同,如果配司机就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如果不提供司机就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1.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同上面第9个问题。

22.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采购的设备、物资、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答: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企业购置的不动产,以及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设备、无形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东方理解】总结如下规则,请参照适用。

①专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②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全额不得抵扣。

③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如何使用均可全额抵扣。

④即用于可抵扣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均可以全额抵扣。

⑤混用的除上述三项资产外的实行计算抵扣(可部分抵扣)。

23.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东方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有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但除住宿业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自开专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纳税人取得后符合抵扣规定的话也可以抵扣。

2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东方理解】根据财税【2016】36号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5.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计税依据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等物资的价款。

【东方理解】分几个层次,一个是税务局与该一般人之间,一般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另外一个是该一般人与甲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价格及开具何种发票等事项。

26.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东方理解】如果施工方是一般纳税人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不管对方是何种身份,施工方不管开具专票或普票均适用11%税率,与开具何种发票无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人不影响其开专票,并可自行开专票或普票。

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东方理解】各个地方出执行口径时,纳税人确实仅供参考。一是法规可能出台时总局又出新规了,口径就自然失效了;另外有一些税局原先出的执行口径应该适时更新,否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风险。建议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时事先再咨询一下税务当局,避免风险。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提供财税、金融、发债、项目对接等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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