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民生信托:你家不用着急扣增值税了

民生信托:你家不用着急扣增值税了

原创 2017-01-12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的微信聚焦11日中午发布财税【2017】2号文,资管补丁。一句话,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当然会哭也是学问和专业。以下红色字体均为评论,黑色均为文件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一看到新的2号文我是既高兴,又着急,毕竟明确了是否追溯的重大问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是不追溯既往,除非是有利追溯,这是对法理的一个尊重。当然也有学术上认为这个不属于追溯的,观点可以讨论,反正大的方向可以明确了。我估计有比我还高兴的就是民生信托(见文末图片)。他们听说不用缴纳增值税了,不仅给投资人来个二次分配,还要奉送利息。其实民生信托也算老实人,老实人容易被人看笑话。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140号文确实对资管行业产生了深刻而且重大的影响,原本意义上的税收缝隙需要用政策来填补,但是也打破了资管产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所以在140号文发布后,我们发现民生信托、东方财富证券、外贸信托等都发布公告或者采取实际行动来处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问题。某大信托公司也和税务总局沟通,坊间传说央妈和银监会都去找财政部税总了,最终的结果可以说是皆大欢喜。庭前游说威力无边,延期执行140号文第四条的执行,给相关当事人一个熟悉和把握政策、调整管理系统、规范财务核算的机会,也算一件顺心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14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的执行条款没有改变,还是原来140号文第四条,仍然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采用扣缴增值税的提法。但是,这又会引发一个新的争议,这个7月1日以后的运营发生的增值税行为,是看应税行为本身发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还是指相应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比如,在2017年4月1日设立的一个债权信托,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全部放款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双方约定,每季度房地产公司支付一次利息,假设放款日是2017年4月1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31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为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和到期日。如果就放款行为来看,放款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如果就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来看,除了第一笔利息以外,其他的都发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如果采取应税行为发生标准,则全部利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采取纳税义务时间标准,则后面三次付息都需要缴纳增值税。据向个别管理人机构咨询,大家都毫不犹豫地认为存量应该就不交了。

还有的同学认为,新的2号文发布后,原来的140号文的政策没有改变,税照交,只是延期六个月,我个人不完全赞同这个意见,其实2017年7月1日之前的税不是推迟到7月1日以后再交,而是此前的不再缴纳了。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这一段好理解,有的管理人很规矩,看到140号文以后就开始交税,比如有的手快的在2017年1月的申报期就交了部分资管产品运营的增值税,也有不少管理人一直是沿用财税【2006】5号文的思路来交税的。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抵顶以后的应纳税额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这一条好比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承诺,兄弟们你们别着急,7月1日以后怎么纳税,我们会出台一个合适的管理办法来确定其中的征管要求。你们到时候照办就行了。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购买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而言,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分红、买卖资管产品差价、到期收益等仍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以及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口径处理,这部分政策不存在延期到2017年7月1日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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