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光】又是一地鸡毛: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

又是一地鸡毛: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

原创 2016-12-13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着实让很多企业亢奋了几天。

为什么亢奋呢?此文件对于红冲发票的规定中,是这么规定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条规定有什么玄机?我们来看一下早期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关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文(此文已作废,我们引用只是为了追本溯源):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此文件虽然已经失效,但后期修正只是略作调整,关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基本遵循了此文的规定。按此文规定,专用发票冲红的前提是“经认证”。

国税函【2009】6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作了修正,主要是发票认证期限问题:对于有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3号,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规定有了新的调整: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此文件相比国税函【2009】617号文规定,增加了一条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情况下,销货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上述文件汇总一下可以得出结论如下:

专用发票开具后,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经过认证过程的专用发票,可以随时冲红;未在规定的发票认证有效期180天内完成认证的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对于超期未认证的发票,企业如何处理,税务机关是这么规定的:

1、视同普通发票入账处理;

2、尝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追补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有以上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旦出现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未能认证,基本没有审批抵扣的可能性,很多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蒙受了税款的损失。

千盼万盼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文来啦!该文对于专用发票冲红做了新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47号公告中,删除了前几个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经过认证,或者须在发票认证有效期内冲红等规定,这就意味着:超过180天认证期限的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也允许在系统里开具红字发票了。而且配合着金税三期上线,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发票也确实可以在税控系统里冲红了,那么,有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情况企业的补抵扣春天来了么?

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冲红,但是冲红以后呢?冲红后如何开具发票?可以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让购货方正常认证抵扣进项么?

如果是这样,那就有以下问题:

1、超过180天认证期的发票可以冲红重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0号还有什么意义?

2、超过180天认证期的发票可以冲红重开,国税函【2009】617号文规定的180天的认证期限限制还有什么必要?

然而,我没看到总局修正或者作废上述两个文件的想法。

如果超过180天的未认证发票只允许冲红,不允许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那允许冲红的含义在什么地方,只是为了解决退货问题?如果只是为了解决退货问题,完全可以出具一个条件限制很严格的文件啊。

关于此文件,我专门询问过济南市国税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和北京国税局的有关工作人员,说法是:允许冲红就允许开蓝字发票重新抵扣,但是财务处理风险自负!自负?怎么自负?

我又考虑:如果我冲红,并且为对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让对方认证抵扣了,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置?处罚?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我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此类文件推出,没有处罚依据,如何进行处罚?无法处罚,是否可以理解为这么处理没有问题?

法无禁止即可为,可以这么理解么?然而关于财务处理风险自负的解释让我倒吸一口冷气......

2016年10月18日,我在我的公众号发布了《针对“国税总局公告(2016)53号文”关于商业预付卡涉税新规的质疑与建议》一文,对于一地鸡毛的国税总局公告(2016)53号文提出了质疑。而今,“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的新规定,于我看来,又是一地鸡毛!

静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细则或者解释出台,或者同行们有确切文件支持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予以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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