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法定代表人岂能逃避刑事责任!
杰哥聊税 2016-10-20 16:47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现实中,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希望于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逃避个人的法律责任,这种操作方式并不能改变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其个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另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纳税人切勿贪图一时小利而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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