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53号公告真的能起到反腐的作用吗
原创 2016-09-05 唐继荣 唐继荣
总局53号公告真的能起到反腐的作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四条以及第九条预付卡的条款从理论上改变了购卡及售卡企业原有的缴税和开票模式。中秋国庆甚至年关将至,这对企业对外送礼或者为员工发放福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区分
单用途卡通俗来说由一家公司发行、只在这家公司所属集团使用的就是单用途卡,例如一些大型超市的购物卡、美容卡等就是属于单用途卡,加油卡也是属于单用途卡。
多用途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可以理解为多种行业都能使用,百货、超市、电器、衣食住行等各类商户,例如天津的城通卡,北京的商通卡都属于多用途卡。
(城通卡可以到已签约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比如:中石油、万达百货、苏宁电器、易买得、乐宾、友谊新天地、滨江商厦等)
二、购卡人取得何种发票
53号公告规定,在购卡人购卡或充值时,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项目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而在发票的税率栏是“不征税”的字样。
这大大提高了购卡企业的纳税成本,因为一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其次购卡企业取得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虽然计入了成本费用,但你以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所以总局出台这个公告一方面是在为“营改增”打补丁,另一方面也是在遏制腐败。
但真的能完全起到反腐的作用吗?预付卡业务的确为腐败提供了便利,值得肯定的是出台这个公告会起到一定的反腐作用。但是对于售卡方,尤其是发行单用途卡的一些大型的商业超市,很多零星购买的顾客并没有养成开发票的习惯,而且这部分销售量还是很大的,也就是说商家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的销售额很大。所以这些发卡机构也许会根据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方式是将实际发生销售业务但未开票部分来消化一部分“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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