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纳税款按64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4]19号

案件名称    陈某志-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在向南通X音机电有限公司转让威X泵业(江苏)有限公司股权后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合计2037300.8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合计2037300.80元0.5倍的罚款计1018650.4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3-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3-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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