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例:你单位无法提供刷单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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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一罚[2024]3号

案件名称    徐州XX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天猫平台经营天猫福X达旗舰店,该旗舰店是一家主营水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电商店铺。经营模式主要有2种,以第一种模式为主。第一种是类似于提供居间服务,以收取佣金营利。在该模式下,由供应商和你单位按照电商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商品价格;你单位利用自身店铺的流量,在店铺制作商品链接、制作宣传图片,从而帮助供应商寻找商品买家。主要流程是:买家提交商品订单后,你单位将订单信息提供给供应商,由供应商直接从水果产地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你单位将支付宝收到的货款提现至银行卡,扣除刷单金额后,再收取商品销售额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服务费,并扣除其余相关费用,将剩余货款按期结算给供应商。费用主要有:售后赔付(水果路途腐烂、受损等赔偿,钱返还给买家)、推广及平台费用(天猫收取)、佣金(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第二种是买断后销售,在该模式下,你单位按固定价格买断供应商的商品,再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买家,以销售价差营利;主要流程是:买家提交商品订单后,你单位将订单信息提供给供应商,由供应商直接从水果产地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你单位将支付宝收到的货款提现至银行卡,按固定价格*销售数量扣除售后赔付费用将货款结算给供应商,你单位自身赚取价差利润。经查,你单位对买断后销售模式销售的货物,已按发票取得及开具情况记账并申报;对于提供服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全额未开票,存在少确认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金的情况。检查人员调取你单位支付宝账单,你单位承认2019年转账类目收入325835205.17元,2020年转账类目收入249652261.74元,2021年转账类目收入242107166.49元,2022年1至6月转账类目收入109156296.5元,为含刷单金额的实际销售额,扣除刷单部分后按其千分之五收取佣金,但你单位无法提供刷单相关证据,检查人员按照支付宝账单金额作为实际销售额。由于通过电商销售收取的货款先支付给第三方平台(支付宝),买家确认收货后货款才会转给你单位支付宝账户,你单位扣除佣金及其余费用后支付给供应商,你单位支付宝收到货款的时间即为提供劳务并收讫销售款时间,以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你单位应扣未扣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191.89元,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592.62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4083.7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XX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66656.53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3434.2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2-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2-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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