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音频解读: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涉税风险(二)

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涉税风险

张杰 杰哥聊税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案例:王先生是某房地产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出资1000万元拥有该企业20%的股权。2016年6月,王先生欲将其所持的20%股权转让。2016年6月底,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和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该企业总资产为9000万元,企业名下拥有一块土地,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王先生打算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部分股权,即以占所有者权益20%的价格转让。我们来看看王先生以该价格转让股权存在何种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观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房地产企业名下拥有一块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是以取得该土地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为其记账成本的,而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由于王先生投资的房地产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若以所有者权益20%的价格转让,该计税依据是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王先生以该价格转让,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根据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股权等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该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占企业总资产的33%,远超过20%的比例,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因此,王先生若以所有者权益对应的份额转让股权的,税务机关会视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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