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音频解读: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涉税风险(一)

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涉税风险

张杰 杰哥聊税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话题,关于自然人低价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1410月份,自然人A以现金出资10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56月,A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日,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因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税务机关认为A转让股权确定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对其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了核定,最终确定以企业所有者权益15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扣除其初始投资金额10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并进行了相关处罚。

我们来分析下上面这个案例,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交易行为,自然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实操作中,转让人为了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采取平价转让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价格转让股权。但该种转让方式往往存在相当大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上述案例中,自然人A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以90万元的价款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股权转让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根据201467号公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按其所有者收益150万元确定其计税依据,是合理的。

因此,在实务中,自然人转让其股权的,应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具有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支持。67号公告规定了几种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几种情形,纳税人在转让股权时,应合理利用上述几种情形进行合理筹划,避免涉税风险。

附: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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