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音频解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规避因合同管理不当引发的涉税风险

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规避因合同管理不当引发的涉税风险

张杰 杰哥聊税

今天我们来聊聊没有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及没有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引发的涉税风险。

之前我们聊过一个关于某开发商因违反规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案例,主要原因就在由于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变化没有及时了解,对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准确把握而错误适用。200711日开始执行的财税【2006186号文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是这么规定的:“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之前的国税发【200389号文对该事项的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文公布的同时,国税发【200389号文上述条款也同时废止。该开发商在财税【2006186号文公布后,没有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上,是以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起征时间,导致被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企业为此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今年51日,建筑、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此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在税率上有所提高,对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其购买商品货物或接受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款抵扣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对于无法取得专票的或进项税较少的企业,迫于企业税负的增加,相应的加大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打击力度也非常大。因此,增值税的征收增大了一些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于新征增值税的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掌握关于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准确理解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我国税种主要分为五大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以及具体包括17个税种,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巨大,每年还要新颁布上百个具体规定,同时一些文件全文被废止或部分条文被废止,这些具体规定或者给企业带来机遇,或者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挑战。因此,企业需要预测税收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掌握已经颁布的政策法规,准确理解适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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