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音频解读:不按税收程序进行操作,省的是心,遭的是罪!

不按税收程序进行操作,省的是心,遭的是罪!

张杰 杰哥聊税

今天我们来聊聊关于没有按税收程序的规定操作引发的涉税风险。税法不仅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有程序方面的要求。现实中,纳税人经常不重视程序法的规定,貌似省心了,但一不小心也会引发相当大的涉税风险。今天主要聊三个方面:

一是未及时或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减免税审批的风险。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逐渐改革,税收优惠的享受逐渐从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虽然备案制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也相应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在备案制情况下,企业需要对其申报的税收优惠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因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将不符合税收优惠的事项进行备案,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享受优惠部分的税款外,还要另外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严重的也会触犯刑律。因此,企业应准确理解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及时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备相关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

二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及未及时缴纳税款的风险。

大部分纳税人都清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部分纳税人会存在一些疏忽。有些纳税人认为,我这个月没有应税收入,没有产生应税行为,我就不用进行纳税申报了。也有些纳税人认为,因为公司经营上出现问题,在支付完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后,实在是没有多余款项缴纳税款,财务人员也口头给税局说明了情况,税法不是规定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么,怎么税局还给我下了处罚通知书。对于第一种情况,税法规定即使没有应税收入,不产生应税行为,也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第二种情况则是,纳税人满足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是不能延期缴纳税款的。因此,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方面,纳税人应熟悉税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不能想当然的进行处理。

三是没有及时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税法规定个别情况外,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逾期未申报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纳税人不仅需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以上三类情况可以看出,纳税人在日常操作中,应提高自身的纳税遵从度,不仅要遵循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也应严格按照税收程序性的规定进行纳税操作,否则不仅本该享有的税收优惠落实不了,还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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