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明】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文件解读

一、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与适用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发行企业的影响

1、若按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债券利息支出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发行企业来说,如果按照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作为利润分配,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若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债券利息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发行企业更有利;如果按照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会给发行企业造成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损失。

(二)对投资企业的影响

1、若按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不征

对投资企业来说,如果按照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永续债是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按期取得利息,但一般不能要求清偿本金。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若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企业所得税征收,增值税征收

如果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不仅要将永续债收入作为利息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应向发行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发行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看出,按照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对投资企业更有利;如果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则不仅会增加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还会增加增值税负担。

同时,因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从发行方与投资方双方总体税负考虑,若将永续债作为债券利息处理,投资方缴纳的增值税发行方不能进行抵扣,与作为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的情况相比,总体会增加增值税税负。按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总体税负更低。

二、如果发行文件有还本义务是否可按永续债进行税务处理

该《公告》第三条规定,只要符合条件中5条(含)以上,就可按此文件中的永续债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不要求一定不用还本,因此,如果发行文件有还本义务,但仍满足其他中5条(含)以上规定,仍可按照公告永续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如何适用该政策,账务如果进行处理

公告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此意味着发行方对于新发行的永续债有权选择方法并进行披露,若发行方选择了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按利息收入减除应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后确定投资回报;若发行方选择了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居民企业投资方将按收取的利息确定投资回报。同等条件下,后者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会高于前者,从而更有投资吸引力。

对于已经发行的永续债,究竟采用何种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因涉及利益分配,需要发行方与投资方根据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若约定不明应重新商议后确定。

对于永续债的会计账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永续债发行方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均不影响对该税收政策的适用,例如,发行方即使将永续债确定为权益工具,也可选择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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