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税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易错篇 2024.3.6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易错篇

发布时间 : 2024- 03- 06   15 : 29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对纳税人年度申报中高频次错误进行简单分析。

一、申报行业与实际经营不符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报可能会影响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判断,因此应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正确,并根据2023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调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

二、以前年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期未调增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该项政策当年,需根据固定资产税会处理差异进行纳税调减,并在该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对应年度中,根据各年度税会处理差异进行纳税调增。例:某企业2022年12月购入价值为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会计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度均为5年,2023年及以后年度报表填写如下图:image.png

三、资产总额填报有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部分纳税人误按“元”填报,可能会影响到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判断。

资产总额的填报为资产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申报表填写“利润总额”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不一致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无需填报在申报表中,不影响营业利润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调整。

五、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填报调整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填报了业务招待费,须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并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

六、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未按规定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七、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未按规定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20行“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八、赞助支出未按规定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21行“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九、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无免税资格或扩大免税收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因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需要申请认定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不是所有的收入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9行,填报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十、党组织工作经费超限额税前扣除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29行 “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数字超过《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的,超额部分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调增。

十一、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28-33行,为列示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直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第34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8行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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