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按一般联邦公司所得税的规定纳税。在分支机构未对其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的情况下,且其取得的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税后利润,如果其没有在取得收入当年再投资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或在下一纳税年度从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中抽回投资,则还将被征收30%的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分支机构被视为当年分回外国公司的股息数额(Dividend Equivalent Amount,DEA)。DEA则通过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与其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益,通过调整其在美国进行经营活动投资的净资产价值而确定。分支机构所得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根据美国与外国公司所在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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