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分支机构所得税

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按一般联邦公司所得税的规定纳税。在分支机构未对其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的情况下,且其取得的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税后利润,如果其没有在取得收入当年再投资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或在下一纳税年度从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中抽回投资,则还将被征收30%的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分支机构被视为当年分回外国公司的股息数额(Dividend Equivalent Amount,DEA)。DEA则通过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与其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益,通过调整其在美国进行经营活动投资的净资产价值而确定。分支机构所得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根据美国与外国公司所在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减免。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