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反洗钱管理制度

美国有规范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三级共同组成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其中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BSA)、1986年《洗钱控制法案》(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1994年《洗钱抑制法案》(Money Laundering Suppression Act)等。

《洗钱控制法案》与《银行保密法案》是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银行保密法案》堪称是美国甚至全球第一部反洗钱法案,其中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于大额现金交易具有报告的义务。在提交现金交易报告中,还需要透露拥有账号的客户信息和客户资金的来源。如果金融机构不履行报告义务,或提供虚假的报告,则视为犯罪。尽管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对金融机构施加了一定的申报义务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很难有效地履行,对《银行保密法》的遵从程度令人堪忧。1986年《洗钱控制法案》(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则是名副其实的反洗钱法律。在1986年《洗钱控制法案》中,洗钱行为被划分为四种具体的类型,分别是:1、金融交易洗钱罪;2、输送货币工具洗钱罪;3、利用卧底方式查获的洗钱罪;4、货币交易洗钱罪,又称为跨境洗钱罪。

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洗钱检控改善法案》(MLPIA),扩大了《银行保密法案》中关于“金融机构”的定义,将汽车、飞机、轮船的经销商以及从事房地产、邮政服务的人员也列入金融机构的范畴。1999年,美国发布第一部《国家反洗钱战略》(The 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Strategy),将反洗钱提升到国家战略这一层次。2001年“9.11”恐袭事件发生后,为了加强反恐,美国参众两院于10月24日一致通过了《为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而提供适当手段以团结和巩固美利坚的法案》,将该法案名称的每个单词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放在一起,就是“USAPATRIOTACT”,故被称为《爱国者法案》。《爱国者法案》修正了《银行保密法案》和《洗钱控制法案》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增加了许多新的义务,其中包括为了贯彻反洗钱方案而实质性地修正现存的执行政策和程式、更严格的客户识别标准、加强谨慎义务的履行,特别是禁止美国银行与外国空壳银行保持商务联系,以防止洗钱的合作,一举建立全球金融反恐和反洗钱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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