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家安全的审核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美国形成了由国外投资委员会负责审查、总统有权阻止、国会予以监督的一整套有关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有《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1988)、《伯德修正案》(1993)、《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2007)及实施细则《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2008)。近年来,美国国家安全外延有着扩大的趋势。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中,任何成员单位或者总统,都可启动审查,从各部门的特殊价角度来界定国家安全。美国政府负责国家安全的部门一般主张建立比较严格的外来投资制度,尤其对中国的投资要更加严格限制,因为中国是一个战略竞争对手,而不是盟国,机密的情报信息在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批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查交易时,外国投资委将指定一个牵头机构,以监控并执行交易各方与相关政府机构出于对缓解国家风险的考虑而签订的任何缓解协议。《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在各当事方重大违反上述协议时,重新审查获准的收购。因此,中国收购方在订立缓解协议时即应意识到这一风险,并实施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遵守缓解协议。

美国政府极少通过其在美国法律下的权力来阻止交易,不过,强大的舆论和政治压力也可能使交易失败。因此,收购方应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政府关系战略专家对《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下潜在的国家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并判断和估计针对拟议交易的政治气候和公众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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