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国投资鼓励与限制

从传统上看,美国联邦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的是一种中立的政策,即美国联邦政府既不反对、歧视外国资本流入美国,也不以任何方式对外资进入美国实行倾斜和优惠政策。美国的中立政策包含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创设的权利,即外国企业在美国创设新的公司,或扩大其在美国的经营活动等方面,与美国企业享有同等权利,不因为“外国企业身份”而面临国内企业所不会遇到的特殊障碍。其二是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美国国内的投资者,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既不会因为政府行动或政策而面临比美国国内企业更大的负担,也不会获得美国国内企业所没有的特殊优惠。

相对于联邦政府,美国的地方政府在对待对外资的态度上一向是积极的,地方政府一般会设立专门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的引资机构,同时会通过提供税收减免、设立特区以及提供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来投资。对于来自中国企业的投资,各州政府一贯持有积极、开放的态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吸引外资所采取的优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税收减免。多数州和地方政府给新开办的外资企业以5~15年的财产税减免,这些财产包括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同时,州和地方政府也允许外资企业的工厂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第二,发行工业债券。许多州和地方政府通过发行支持工业项目的地方性债券,筹集资金以购买或建立工厂和其他商业设施,然后再把这些工厂和设施租给外国投资者,通过这种筹措方式,可以使外国投资者节省大量投资初期的资本开支。

第三,提高基础设施和特殊服务。许多州和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扩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等各种基础设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还提供一些特殊服务,如提供外资新工厂设计和布局的咨询服务,给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大学或政府研究和开发机构的便利,地方政府支持外资企业培训工人计划等等。

鉴于中国对美投资增长潜力巨大,美国地方政府正通过设立中国业务代表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派遣招商引资团、加强研发合作等多种方式吸引中国企业赴美投资。

出于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外国资本,不论是以绿地投资还是兼收并购方式对一些特定行业进行直接投资,都要受到美国相关法律的限制。其中,外国对美投资涉及的敏感领域包括交通运输、通讯传媒、金融服务、国防工业、能源矿产等。美国法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外投资进行实施行业管制:

第一,按照美国公民资格标准,通过规定在美国公司中本国投资者应拥有的有股票全的股份数额以及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中美国公民战友的比例来限制外国资本的进入。

第二,按照投资者的资金性质标准,通过区分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投资方式来决定其能否取得经营相关业务的许可证。

第三,按照对等互惠条件标准,通过监管机构个案审批的方式来限制外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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