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税】纳税指南宣传专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问题汇编(2016年10月增刊1 总第185期)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问题汇编(201610月增刊1 总第185期)

发布日期:2016-10-28 信息来源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编者按: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本期专刊将结合《通知》与62号公告的出台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政策,就落实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学习。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问题汇编

1、技术成果具体包括哪些?

答:《通知》中明确指出,“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概念是什么?

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3、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适用哪些税收政策?

答:《通知》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任何企业是否均可实施上述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答:不是。《通知》明确,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的可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意即投资到境内居民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如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等)就不能适用该《通知》中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答:62号公告明确,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该递延纳税政策。

6、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作价如何确定?

答:根据62号公告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作价应按评估价值确定。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7、选择递延纳税的企业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根据《通知》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入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填写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方可享受该优惠政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8、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发生哪些情形时需在当期缴纳税款?

答:《通知》明确了在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9、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果选择执行财税〔2014116号文件,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该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以上纳税方式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规定,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0、企业若选择执行的是财税〔2014116号,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或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企业接受技术成果入股后转让技术的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自20081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其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公告),自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在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2、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答:根据《通知》规定,该优惠政策从201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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