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优惠政策类(66)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常见问题
58.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还是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了?
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相关文件:《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58号)
59.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0.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什么时候办理备案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1.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2.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3.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需要每年都履行备案手续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4.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若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5.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应如何保管?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6.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办理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域,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7.2015年76号公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如何使用?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简称《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76号公告随《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企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68.企业未备案享受了优惠政策该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9.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70.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常见问题(10)
7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有两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7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73.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74.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吗?
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范围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5.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7号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定率、定额),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7号公告)
7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7号公告)
77.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可否在月(季)度预缴时,预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7号公告明确,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7号公告)
7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调整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自己包含在内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79.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题(9)
80.第二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8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其中:新疆部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82.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企业收入总额”包括哪些收入?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83.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哪个部门的证明文件?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我们新疆是由自治区经信委出具此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84.我是北京总部在新疆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我这个新疆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吗?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85.我是一个总部设在新疆,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我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我应该怎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的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86.我是一个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因未履行备案手续,2011至2014年度我都按25%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未享受到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针对我这种情况可以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3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4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87.可以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不能叠加享受的优惠政策又有哪些?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不能叠加的情形:
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财税〔2015〕34号文件明确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能叠加享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所得和技术转让所得,由于没有明确的减免税期限,不得叠加。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享受按照15%税率叠加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常见问题(10)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88.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
共24个行业,具体如下:
2014年六大行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5年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考虑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再按照更新后的行业分类和代码执行。
89.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允许一次性扣除
1.所有行业的企业,现已持有和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持有”指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允许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60%,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1.所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意: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0.2014年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2015年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2014年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
2015年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2015〕106号文件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
91.2014年六大行业、2015年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是指以24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概念。第二,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应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92.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93.政策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时间点又如何把握?
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新”字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从购买时点上,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二是从购买人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从取得方式上,固定资产可能有外购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公告明确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94.政策规定了哪些加速折旧方法?
政策中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其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尽快回收,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按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已使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第二,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计算按照国税发〔2009〕8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95.加速折旧政策对24个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一,对2014年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和2015年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由于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对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规定执行,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
96.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97.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还有些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此外,对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额的企业,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意义不大。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为此,财税106号文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98.纳税人可否自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2015年以来对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也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68号公告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次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其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99.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68号公告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100.2015年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能及时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补充享受?
2015本此新政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对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与第4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
第二种方式,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
101.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可以享受,因为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产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102.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策政策。
103."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不能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104.实行加速折旧时,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随意变更吗?
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时,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但同一固定资产仅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并且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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